擅自降低婚宴标准 对簿公堂调解结案通讯员 王海燕 本报记者 余春红
订的是1198元每桌的婚宴,上菜时却成了888元的标准,海盐的一位刘先生为儿子婚宴标准“掉包”和酒店对簿公堂。9月8日,此案在海盐法院调解结案。 今年年初,刘某到海盐一家饭店给儿子预订了婚宴筵席,约定预订酒席11桌,每桌标准为1198元,并预交了500元的定金。 5月10日,刘先生的儿子正式摆结婚酒。菜一个个上来后,刘某忽然发现服务员上的菜与自己预订的菜不一致,原来预订的梭子蟹、多宝鱼等菜都没有了,取而代之的是一些价格较低的蔬菜。 刘某发现问题后,拒绝付款。双方多次协商不成后,饭店将刘某告上了法庭,要求按每桌888元计算,立即支付婚宴消费款10078元。 接到诉状后,刘某迅速提起反诉。他认为,饭店理应做到诚实信用、礼貌服务,提供质量合格的食品,但是饭店擅自更改婚宴标准,使自己在亲友面前颜面尽失,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。他请求法院判令饭店赔礼道歉,双倍返还定金1000元,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赔偿自己合同价款的1倍即13178元,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。 因为用餐标准被错误更改而引发的诉讼,海盐县法院是首次遇到。依据公平原则,在法院居中调解下,9月8日,刘先生和饭店达成了调解协议,由刘某当庭支付饭店餐饮费6200元,饭店自愿放弃余款。
|